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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2025-02-10 13: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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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002430):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图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94,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于 2025年 2月 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首次授予、第一批预留授予和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自的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762名激励对象共 5,794,17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1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及其摘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更新稿)。

  2、2021年1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取消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杭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杭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OA系统公

  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经公示,公司收到相关信息反馈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对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调减人数为21人。2021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提案。

  6、2022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1月29日至2022年2月10日,公司在OA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2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2年4月12日第一批预留部分完成登记上市。

  8、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9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2022年11月11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9、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经公示,对不符合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在原激励对象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减,本次调减人数为3人。2022年9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0、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6月5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2023年8月14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8,1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11、2024年1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

  12、2024年1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和《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首次授予、第一批预留授予和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自的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767名激励对象共7,939,6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3、2024年 2月 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人数为 658人。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27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9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 2月 19日。

  14、2024年 4月 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对象,人数为 29人。

  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4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 4月 15日。

  15、2024年 7月 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4,450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4年 7月 17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提案》。截至 2024年 9月 26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16、2024年 11月 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对象,人数为 80人。

  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3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 12月 3日。

  17、2025年 2月 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在首次授予、第一批预留授予和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自的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 762名激励对象共 5,794,17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并上市日为2022年2月16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2月16日届满。

  第一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并上市日为2022年4月12日,第一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4月12日届满。

  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并上市日为2022年12月2日,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2月2日届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扣非后 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66%

  以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研发费 用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研发费用增长 率不低于20%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应剔除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持有资产因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变更以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年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 4个等级。

  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具体见下表: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在首次授予、第一批预留授予和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自的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条件的762名激励对象共5,794,17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授予对象中有3人主动离职、3人退休、1人亡故、2人因出现失职行为而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修订稿)》一致。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96,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

  3、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注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3、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一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3、本次解除限售的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762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批预留授予和第二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经核查,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杭氧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